圖源:海關總署網站
為了依法辦理海關行政處罰案件,進一步規(guī)范行使海關行政處罰裁量權,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在海關行政處罰工作中得到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海關總署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征求意見稿)》。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22〕2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37號)的規(guī)定,現向社會公眾廣泛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登錄海關總署網站(網址:http://www.customs.gov.cn),進入“首頁 > 信息公開 > 征求意見”系統(tǒng)提出意見。
二、電子郵件:cbw0506@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海關總署緝私局,郵政編碼為:100730,信封表面請注明“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0月31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依法辦理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規(guī)范行使海關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廢物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以下簡稱《程序規(guī)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制定本裁量基準。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裁量基準適用于依據《海關法》《固體廢物防治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及有關海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處理的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但檢驗檢疫案件及知識產權案件除外。
第三條(裁量原則) 海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性相當的處理決定。
第四條(共同違法的裁量規(guī)則) 對于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區(qū)分情節(jié)及責任,分別給予處罰。海關對共同當事人作出的罰款總額不應當超過法定的最高限額。
第五條(多個違法行為的裁量規(guī)則) 同一當事人實施了走私和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且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依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對走私行為從重處罰,對其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不再另行處罰。
當事人就同一批貨物、物品分別實施了兩個以上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且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的,應當根據法定處罰幅度上限,擇其重者處罰;如處罰幅度上限相同,則擇其法定處罰幅度下限較重者處罰。
第六條(競合的裁量規(guī)則) 當事人實施的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應當根據法定處罰幅度上限,擇其重者處罰;如處罰幅度上限相同,則擇其法定處罰幅度下限較重者處罰。
第七條(多個情節(jié)的適用)
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本裁量基準規(guī)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按照減輕幅度處罰;同時具有減輕、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按照從輕幅度處罰;同時具有從輕、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按照一般情節(jié)處罰;同時具有減輕、從輕和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按照從輕情節(jié)處罰。
第二章 裁量階次
第八條(不予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實施違法行為時,當事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五)符合《海關行政處罰“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規(guī)定情形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減輕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行政處罰:
(一)實施違法行為時當事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在海關發(fā)現違法行為之前,當事人自查發(fā)現主要違法事實,并主動向海關報明,經查證屬實的;
(五)積極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積極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認錯認罰,且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百分之十以下,且單位漏繳稅款在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個人漏繳稅款在五萬元以下的;
2.適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的案件,沒有影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稅款征收和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
3.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將減免稅貨物交給減免稅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使用,但專門為減免稅申請人加工或生產,并用于原定用途的;
4.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但沒有影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
(八)適用《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處理的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在海關責令退運后二個月內,將固體廢物退運出境的;
2. 違法輸入境內的固體廢物零星、少量,固體廢物數量在五噸以下或者危險廢物數量在一噸以下的,當事人能夠及時退運出境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減輕行政處罰情形。
第十條(從輕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行政處罰:
(一)實施違法行為時當事人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積極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的;
(三)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且單位漏繳稅款在五十萬元以下或個人漏繳稅款在十萬元以下的;
2.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內,擅自將減免稅進口貨物移作他用的違法行為持續(xù)或者累計時間不足一年,且及時改正的;
3.首次進出境的旅客違法攜帶物品,且沒有證據證明其知道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但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情形除外;
(五)適用《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處理的案件,當事人在海關責令退運后四個月內,將固體廢物退運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從輕行政處罰情形。
第十一條(從重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行政處罰:
(一)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使用特制設備、夾層、暗格實施走私的;
(三)因走私被判處刑罰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二年內又實施走私行為,或者在一年內又實施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的;
(四)因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的;
(五)以暴力、威脅以及提供虛假陳述、偽造、隱匿、銷毀證據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礙海關執(zhí)法的;
(六)適用《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處理的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當事人在海關責令退運后拒不退運,又不做無害化處理的;
2.違法輸入境內的固體廢物數量達到五百噸以上或者危險廢物數量達到二十五噸以上的;
3.固體廢物已輸入境內并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行政處罰情形。
第三章 量罰標準
第十二條(走私行為量罰) 走私行為案件,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二年內三次以上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有關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無法或者不便沒收的,應當追繳上述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對于偽瞞報價格、數量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的走私行為,應當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是指偷逃稅款占應納稅款比例相對應部分的貨物、物品。
具有從重情形的走私行為,應當依法并處罰款。
第十三條(違規(guī)行為量罰) 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按照以下規(guī)定裁量:
(一)以違法貨物價值為罰基處罰的案件,一般處違法貨物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1.減輕處罰的,處違法貨物價值不滿百分之五的罰款;
2.從輕處罰的,處違法貨物價值百分之五以上不滿百分之十的罰款;
3.從重處罰的,處違法貨物價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二)以違法物品價值為罰基處罰的案件,予以警告,一般處違法物品價值百分之六以上不滿百分之十的罰款;
1.減輕處罰的,處違法物品價值不滿百分之三的罰款;
2.從輕處罰的,處違法物品價值百分之三以上不滿百分之六的罰款;
3.從重處罰的,處違法物品價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三)以漏繳稅款為罰基處罰的案件,一般處漏繳稅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不滿一倍的罰款;
1.減輕處罰的,處漏繳稅款不滿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2.從輕處罰的,處漏繳稅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滿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3.從重處罰的,處漏繳稅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四)適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處理的案件,根據危害后果不同,參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量罰標準處理,且罰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違法貨物價值的百分之十;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可以依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有關活動。
第十四條(固廢案件量罰) 適用《固體廢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處理的案件,一般處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罰款;
(一)減輕處罰的,處不滿五十萬元的罰款;
(二)從輕處罰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罰款;
(三)從重處罰的,處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簡易、快辦案件量罰) 適用簡易程序和《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零三條快速辦理的案件,按照《海關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基準(一)》的規(guī)定裁量。
第十六條(重點領域執(zhí)法要求)國家對重點領域執(zhí)法要求加大執(zhí)法力度的,可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相應情節(jié)內從嚴確定量罰幅度。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出口退稅案件的裁量原則) 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案件,應當綜合考慮申報不實部分的價格、出口退稅率等因素,根據本裁量基準第三條規(guī)定,給予減輕、從輕、一般或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用語含義) 本裁量基準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認錯認罰”,指當事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對海關認定的違法事實沒有異議,書面表示愿意接受海關處罰。
“積極配合海關調查”,指當事人為海關調查提供協助以利于查明案情或案件處理,且提供足額擔保的。
“立功表現”,指檢舉海關未掌握的應當由海關處理的他人違法行為或提供違法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罰基”,指用以計算罰款金額的基數。
第十九條(關于本數) 本裁量基準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不滿”不包括本數在內。
第二十條(解釋權) 本裁量基準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生效時間) 本裁量基準自X年X月X日起實施。
附件:1.海關行政處罰“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
2.海關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
3.海關簡易程序和快速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裁量基準(一)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文章及圖片除原創(chuàng)外均精選轉載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意在分享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貨之家—是一家跨境運輸、報關報檢、倉儲物流等綜合性國際物流公司,專業(yè)提供:跨境電商倉儲,保稅倉,保稅倉庫,保稅倉儲,電商倉庫,保稅物流,第三方倉儲,跨境電商BBC,進口報關,進口清關,進口報檢,保稅進口,包稅進口清關,進口清關代理。服務熱線:400-8070-082,公眾號:貨之家 佳里優(yōu)選